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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观察 | 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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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商观察
22 Nov 2019
导读
悬在破旗杆上的那块可怜巴巴的律师牌牌,竟在我脑海中总也挥之不去......
——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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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某位年轻的律师同行因履行职责帮助客户处理财产问题而被湖北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缉,我曾建议他维权而他则选择了隐忍。近日被抓后家人来找我,而我则因为给同案的其他被告做过辩护只能婉言谢绝。 ——回想近二十年的律师生涯,刑事辩护除却此案因为职业伦理要求我主动选择回避,其他似乎都是各种被办案机关想方设法拒绝(因我“恶名太甚”?!)。根据职业经历整理出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还请各位补充完善。 一、公安: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准请律师! 十几年前,湖北某起诈骗案因当事人PS了自己与泽民同志、康师傅、布莱尔等人的合影放在办公室和家里,即被当地公安认定为所谓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允许请律师。 后笔者书面要求国家保密局对该等事项是否涉密进行认定,在其拒不理睬后以非法不作为为由将其诉至法庭——当时,电视里正热播《潜伏》——此后又与已故蔡定剑老师等合作,就《国家保密法》之修改先生向国务院、全国人大提交专家建议,后被吸收至保密法之修改内容中。 最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相关刑事案件。 二、公安:你已经涉案,不能允许你继续担任辩护律师! 近来,笔者办理江苏某地所谓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地律师前往要求会见遭非法拒绝。在与公安交涉无果之后,律师愤而前往检察机关投诉,后检察机关下文要求公安机关改正错误。 公安机关遂以涉案为由,将该律师传至侦查机关进行询问,进而以该律师涉案为由拒绝其担任辩护律师。——笔者曾撰文《“依法刁难”律师又出新招?》,指出如果这种做法推广开来,侦查机关要不让某个律师介入案件简直是太方便了! 三、公安、反贪:当事人已书面表示侦查阶段不请律师! 笔者在北京、江苏承办体制内厅局级干部贪腐案件时,都曾遇见当时的反贪机关出具据称是嫌疑人的自己写的侦查阶段不需要请律师的书面材料。这确实是正当事由。只是你不让我见我怎么知道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这或许意味着当事人更加需要律师的帮助呢! 如果要以窒息的恐惧威胁当事人,或是通过指定律师的方式使当事人无法感受到暂时摆脱公权阴影的片刻松驰,既不人道,也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未必就能够通过“一切(包括律师)尽在掌握”把案件办好。 前几天在广东会见时,得知当年将当时中院一位副院长“办进去”而立功提拔的基委领导,这些日子也“进去”了——权力在手,最好有所敬畏。如领袖所称:别看现在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
四、公安:查无此案! 曾经,笔者的当事人被警方从深圳半夜抓回,公司同事被告知抓人的是河北某地公安。笔者赶往抓人的公安交涉,经侦、刑侦均称查无此案;法制、警务督察均称你不提供办案民警姓名我们无法接受你的委托手续,他们这样扯淡的话也能变得如此理直气壮:你不提供承办人名字我们怎么接受你的委托手续?! ——所幸当事人是某市人大代表,我们往该市人大常委会交涉,终于得到答复人确实是前述公安的人带走的 ——再往公安交涉则被告知:这是我们配合JW办专案,有事你得找JW。 五、配合我们JW办的案子,你律师怎么能介入呢?! 再与JW沟通。 负责的领导同志居高临下地告知:我们JW办案子律师哪有资格介入呢?! 告诉他:我的当事人是以所谓串通投标被公安抓的,依法完全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并允许律师会见。 答:这是配合JW办案需要,反正配合我们办案肯定是不会让你们律师介入的,更莫讲会见。 六、公安:用“赃款”支付的律师费,必须追回来! 去年上海的李送妹律师在承办一起非吸案件时,江西鹰潭的公安机关称当事人所支付律师费系赃款,律师应当知道这一点还要收下律师费,必须追回来! ——按警方这个逻辑:贪污犯请律师用的可能是贪污款,盗窃犯请律师用的可能是盗窃款,受贿犯请律师可能用的是受贿案……总之,任何人犯罪都有可能用赃款支付律师费,所以每一分律师费都可能是不干净的。 ——公安的任性,其实就是变相排斥相关律师的介入。 七、法院:委托人不来,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他委托的律师?! 前年迟夙生律师在明经国案开庭前赶到法院,被法院无法核实委托文件真伪为由拒绝其出庭辩护。 而十年前笔者在江苏办理一起非法倒卖土地案和近期在某地高院承办一起二审受贿案件时同样被法院质疑:当事人没来,我们怎么能知道委托(或解除委托)的真实性呢?! 八、你已涉嫌犯罪,不能再做律师! 近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要求切实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再次重申律师会见不得被监听——南昌熊昕律师会见时居然因为会见室满了而被安排在公检法的提审室,居然如此凑巧承办案件的警官就在隔壁的提审室公干,居然公干的民警如此凑巧地停下“公干”在走廊上偷听到熊律师如何“带坏”当事人,居然当地的公检法因为这偷听的警察的证言而将熊昕律师捉了进去进行审判,不知现在情况怎么样了? 想起当年重庆李庄案后不久,我在湖北开庭时嫌疑人“翻供”的同时称我头一天会见过他,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都直逼向我...... 九、本案已有(两名)辩护律师! 笔者曾经经历当事人的兄弟和配偶存在冲突,双方基于各种考虑而希望聘请自己“中意”的律师以排除其他方聘请自己“不放心”的律师。 更多的则是重要案件中“组织”指定自己“放心”的律师,变相排斥当事人或其亲属聘请律师。去年福建法院审理某副部级官员后,出现辩护律师向法院求表扬的闹剧。 ——这背后,则是出事官员自主聘请律师的极端不易。无论何等风光,终不过可有特权但无HUMAN权。 十、当事人已经解聘你了! 前年,笔者接受聘请为一位厅局级体制内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办案机关及相关机关发函直言指出。不想办案机关居然将当事人的媳妇也是本案委托人(退休女教师)也当成犯罪嫌疑人给抓了进去,关押多日后写出书面材料来称解除对我的委托! ——我当即回复办案机关:要解除委托请让我的委托人在获得自由后亲自来事务所解除委托,否则此种情况下的所谓解除我们不能判断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判断。基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此案程序违法的监督。 此后,家属终获自由。而即使解除委托,也并不妨碍我们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法律工作者对该案应有的关注与表达。(参见《官员出事抓老婆?!》)
我的专业化之路》 主题:《我的专业化之路》 ●投稿邮箱:niulixiang@zhgu.net ●截止时间:2019年11月30日(以收到电子稿件时间为准) ●主编微信:hanl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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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春秋吕释作者 | 吕良彪编辑 | 四 月
审核 | 郁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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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破旗杆上的那块可怜巴巴的律师牌牌,竟在我脑海中总也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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